- 索引号:
- 分类:税收管理
- 发布机构:税务局
- 发文日期:2020-12-02 08:50
- 名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 文号:
- 关键字:
【事项名称】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申请条件】
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第四条
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
【办理材料】
适用情况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复印件 | 1份 | 原件查验后退回,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
【办理地点】
【办理机构】
经营地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0469-5812347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