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友谊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县司法局要求,按照关于印发《友谊县全面推行涉企执法领域“四张清单”制度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友司发〔2022〕13号)文件要求,友谊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制定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现将此清单予以公示。
友谊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2年8月13日
友谊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管理领域 | 行政处罚事项 (需列出本领域所有行政处罚事项) | 执法依据 | 权力层级 |
1 | 退役军人 事务 | 对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处罚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八条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县 |
2 | 退役军人 事务 | 对抚恤优待对象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九条 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 (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 县 |
3 | 退役军人 事务 | 对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处罚
| 《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十八条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县 |
4 | 退役军人 事务 | 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 县 |
附件2
友谊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管理领域 |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 |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权力层级 |
1 | 退役军人 事务 | 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 安置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单位拒绝接收退役士兵等三种情形的,对此单位进行调查取证,书面告知其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予以限期改正,依法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县 |
附件3
友谊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管理领域 | 从轻行政处罚事项 |
从轻行处罚的情形
| 从轻行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权力层级 |
附件4
友谊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管理领域 | 减轻行政处罚事项 |
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 减轻行政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权力层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