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谊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公示
日期:2022-08-17 08:00 来源:民族宗教事务局
为持续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行政处罚宽严相济,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现将《友谊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予以公示。
附件:友谊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友谊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2022年8月17日
友谊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民族宗教领域 |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 |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权力层级 |
1 | 民族宗教领域 | 出让、转借清真饮食业专用的各种标识或者将清真饮食业冠以酒楼、酒家、等与酒类有关的名称的 | 《黑龙江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由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 市级、县级 | |
2 | 民族宗教领域 | 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学校、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二条 | 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 | 市级、县级 | |
3 | 民族宗教领域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二)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三)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四)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五)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六)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八)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 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 | 市级、县级 | |
4 | 民族宗教领域 | 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六条 | 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 | 市级、县级 | |
5 | 民族宗教领域 | 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四条 | 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 | 市级、县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