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谊县民政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日期:2022-08-31 08:59 来源:民政局
友谊县民政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 ||||||||||
填报单位:友谊县民政局 填报人:徐鸾 联系方式:17721506572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用途 | 设定依据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行使层级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
省级 | 市级 | 县级 | 其他 | |||||||
1 |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 死者家属持证明到火葬场办理尸体火化手续 |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黑龙江省公安厅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死亡医学证明签发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卫疾控规发〔2018〕34号 第三条 第三项 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应当持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或者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应当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 友谊县殡仪馆 | 医疗机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 √ | 否 | |
2 | 收养人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 证明收养人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 友谊县民政局 | 公安机关 | √ | √ | √ | 是 | |
3 | 被收养儿童的生父母出具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证明 | 确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06号):(一)生父母作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2.生父母与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计划生育协议。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是指生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根据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之一出具的能够确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相关证明:(1)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重特大疾病证明;(2)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3)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的判决书。生父母确因其他客观原因无力抚养子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关证明可以作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使用。 | 友谊县民政局 | 医院、残联 | √ | 是 | |||
4 | 被收养人的生父母及监护人死亡证明、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出具的下落不明证明 | 确定生父母一方死亡或者下落不明。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06号):(一)生父母作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2.生父母与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计划生育协议。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是指生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根据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之一出具的能够确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相关证明:(1)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重特大疾病证明;(2)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3)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的判决书。生父母确因其他客观原因无力抚养子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关证明可以作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使用。 | 友谊县民政局 | 公安机关 | √ | √ | √ | 保留 | |
5 | 被收养人的弃婴捡拾证明 | 证明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 《民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 司法部 财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 一、切实做好弃婴的接收、体检、户籍登记和抚育工作 (一)做好弃婴接收工作。公民发现弃婴后,要第一时间向所辖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通报,及时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自行收留和擅自处理。公安机关要做好查找弃婴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工作,对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出具弃婴捡拾证明,送民政部门指定的儿童福利机构临时代养并签订协议。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发布寻亲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经主管民政部门审批后,办理正式进入儿童福利机构的手续。 (三)做好弃婴户籍登记工作。儿童福利机构应持弃婴入院登记表、公安机关出具的弃婴捡拾证明等相关材料,及时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登记。 | 友谊县民政局 | 公安机关 | √ | 是 | |||
6 | 被收养人的出生证明 | 证明被收养人户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 友谊县民政局 | 县级以上人民医院 | √ | √ | √ | 是 | |
7 | 死亡证明 | 证明社会散居孤儿、机构内养育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丧失生父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 友谊县民政局 | 公安机关、殡仪馆、县级以上人民医院 | √ | √ | √ | 是 | |
8 | 部队出具军人的婚姻登记证明(军婚通用) | 军人办理结婚、离婚登记 |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民发〔2021〕2号 第二章结婚登记第九条 现役军人与结婚对象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材料:(二)现役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同意结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 友谊县婚姻登记中心 | 由军人所在部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 | √ | √ | √ | 否 | |
9 | 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 办理结婚登记 |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民发〔2015〕230号 第四章结婚登记第二十九条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 友谊县婚姻登记中心 | 法院、医院 | √ | √ | √ |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