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2年友谊县县本级
取消、承接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各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委托、属地化管理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2022年省政府1号令)要求,并结合我县行政权力开展实际情况,经县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对2022年县本级47项行政权力进行调整。其中:取消24项行政权力事项、承接23项行政权力事项。
县直各部门要做好取消、承接行政权力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实施,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定监管措施,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各部门要对新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依法规范行使,切实加强管理,确保行政权力承接到位。审批部门要严格规范审批行为,明确审批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时限等,严格规范自由裁量权,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附件:2022年友谊县县本级取消、承接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友谊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2日
附件:
2022年友谊县县本级取消、承接行政权力事项目录(第一批)
序号 | 行使主体 | 权力名称 | 依据 | 权力类型 | 确认情况(取消、被委托、承接) |
一、取消行政权力事项(24项) | |||||
1 | 县生态环境局 | 权限内建设项目(含辐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行政许可 | 取消 |
2 | 县农业农村局 | 对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擅自施工的处罚 |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已取消,对应处罚同步取消。 | 行政处罚 | 取消 |
3 | 县农业农村局 | 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行政许可 | 取消 |
4 | 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 对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公告 | 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废止86件文件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0年第58号) | 其他 | 取消 |
5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气瓶检验机构对定期检验不合格应予报废的气瓶,未进行破坏性处理而直接退回气瓶送检单位或者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处罚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 行政处罚 | 取消 |
6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棉花、茧丝、毛绒、麻类纤维复验仲裁的确认 | 该事项由专业检验机构实施 | 行政确认 | 取消 |
7 | 县自然资源局 | 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超过七十公顷以上草原审批(初审)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0年第19号) | 行政许可 | 取消 |
8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化妆品经营者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等的处罚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 行政处罚 | 取消 |
9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生产并销售或者进口不合格药包材的处罚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 行政处罚 | 取消 |
10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菌器械生产企业违反规定采购无菌器械零配件和产品包装,或销售不合格无菌器械的处罚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 行政处罚 | 取消 |
11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处罚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 行政处罚 | 取消 |
12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疫苗生产企业未依照规定在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最小外包装上标明“免费”字样以及“免疫规划”专用标识的处罚 |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 行政处罚 | 取消 |
13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 行政处罚 | 取消 |
14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疫苗生产企业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的处罚 |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 行政处罚 | 取消 |
15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化妆品生产企业不符合卫生要求,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患有禁止疾病未调离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 行政处罚 | 取消 |
16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菌器械的生产企业违反《生产实施细则》规定生产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 行政处罚 | 取消 |
17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委托生产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行政许可 | 取消 |
18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包材检验机构在承担药包材检验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书的处罚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 行政处罚 | 取消 |
19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封存未依照规定标明专用标识的疫苗的行政强制 |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 行政强制 | 取消 |
20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转让伪造倒卖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的处罚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 行政处罚 | 取消 |
21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停产处罚后,仍无改进,确不具备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者、转让伪造倒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者的处罚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 行政处罚 | 取消 |
22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发现不合格无菌器械,不按规定报告,擅自处理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 行政处罚 | 取消 |
23 |
县文广旅局 |
旅游包机和专列奖励 | 《黑龙江省鼓励旅行社“引客入省”旅游奖励办法(试行)》(黑文旅规字〔2020〕1号) | 行政奖励 | 取消 |
24 | 县自然资源局 |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 《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 | 行政确认 | 取消 |
二、承接权力事项(23项) | |||||
1 | 县粮食局 | 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行政处罚 | 承接 |
2 | 县粮食局 |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行政处罚 | 承接 |
3 | 县粮食局 |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行政处罚 | 承接 |
4 | 县应急局 |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行政处罚 | 承接 |
5 |
县卫生健康局 | 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行政处罚 | 承接 |
6 | 县卫生健康局 |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的;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发生重大变更时,未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办理有关手续,进行施工的;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处罚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 行政处罚 | 承接 |
7 | 县卫生健康局 | 对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 行政处罚 | 承接 |
8 | 县卫生健康局 |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行政处罚 | 承接 |
9 | 县卫生健康局 | 对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反投诉管理行为的处罚 |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 | 行政处罚 | 承接 |
10 | 县卫生健康局 | 对医疗机构违反护士管理、护士违规执业行为的处罚 | 《护士条例》 | 行政处罚 | 承接 |
11 | 县卫生健康局 | 对医疗机构或个人违反医疗质量管理行为的处罚 |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 行政处罚 | 承接 |
12 |
县卫生健康局 | 对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反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行为的处罚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 行政处罚 | 承接 |
13 | 县卫生健康局 | 对医疗机构、医师、药师违反处方管理行为的处罚 | 《处方管理办法》 | 行政处罚 | 承接 |
14 | 县卫生健康局 | 对医师违法执业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 行政处罚 | 承接 |
15 | 县卫生健康局 | 对医疗机构未按规定管理医师外出会诊行为的处罚 |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 行政处罚 | 承接 |
16 | 县经济合作促进局 | 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的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 | 行政处罚 | 承接 |
17 | 县自然资源局 | 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行政许可 | 承接 |
18 | 县自然资源局 | 权限内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二、《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 行政许可 | 承接 |
19 | 县自然资源局 | 权限内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行政许可 | 承接 |
20 | 县自然资源局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行政许可 | 承接 |
21 | 县自然资源局 | 权限内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行政许可 | 承接 |
22 | 县自然资源局 | 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行政许可 | 承接 |
23 | 县自然资源局 |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 | 《风景名胜区条例》 | 行政许可 | 承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