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失业保险政策规定
日期:2023-06-01 14:09

失业保险政策规定

 

一、参保范围: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与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应当参加失业保险。

二、参保缴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统称为“用人单位”)。 城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按照城镇职工方式参加失业保险,享受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待遇。

三、申领条件: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按照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对尚未办理失业登记但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其他法定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先行发放失业保险金,并及时将领金人员信息推送给参保地同级失业登记经办机构,由其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纳入相关统计。

四、缴费时间:参保人员缴费时间累计计算。参保失业人员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其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待其重新就业并再次参保缴费后,其前后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或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按重新就业后的参保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五、待遇期限:失业人员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挂钩,累计缴费满 1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第5年领取1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自第6年起,每满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第10年领取20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自第 11年起,每满1年增加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超过 24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条件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按其申领时的标准执行。

六、咨询办理电话:0469-5998079  王雪梅  樊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