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规定
一、参保范围
全省范围内各类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机关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不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劳动年龄内无雇工 的个体工 商户、具备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缴费基数
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 ,按60%核定 ;超过全省上一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300%的 ,按300%核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我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60%— 300%规定的档次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基数。
三、缴费比例
参保单位缴费比例为16% ,职工本人缴费比例为8%;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 20%。
四、个人账户支取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 ,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 ,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 ,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 ,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享受相应待遇 ,未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 ,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五、退休办理条件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六、延续缴费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七、退休地认定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 ,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
(二)基本养老保 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 10 年的 ,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 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 年的 ,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 一个缴费年限满 10 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 ,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 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 ,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 ,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